各学院、校区、部(处)、室、校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专班,青信息采集办字〔2018〕1号《青岛市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予以转发,望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及时转达到所属复转军人知悉,按要求到户藉所在社区中心进行信息采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确保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精准化,我市决定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为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提供基础数据,为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信息采集主要包括以下 12 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6.复员军人;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 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四、采集方法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区(市)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区(市)民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宣传、公安、财政、信访、统计、房管和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自主申报、集中采集、上门校核的方式进行。
五、采集地点
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积极配合、主动提醒本单位的各类采集对象,将信息采集工作公告内容通知到每位采集对象,并督促其积极参与信息采集。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各区(市)及所属街道(镇)信息采集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六、申报材料
申报时,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
(1 )身份证;
(2 )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 )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 )立功受奖证件;
(7 )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七、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于2018 年12 月5 日前集中开展。
此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截至2018 年10 月1 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青岛科技大学武装部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