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做好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的意见
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的意见》。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意见》首次对地方大学生干部的接收、培养、管理、使用等环节作出了规范。
《意见》明确,军队将进一步扩大接收理工类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数量,特别是增加接收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生数量。总参、总后、总装、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接收国家“211工程”高校和省(部)属重点大学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75%,其他军区级单位不低于70%。
《意见》还明确,军队将有计划地扩大国防生招生选拔规模,逐步使国防生成为依托培养生长干部的主要来源,并根据普通高校学费和市场物价变化,及时调整国防奖学金标准;在校学习的国防生,要完成不少于450学时的军政训练,以提高国防生军政素质。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办公室对国防生实行跟踪考察,及时淘汰不合格培养对象。
《意见》要求,地方大学生到部队报到后,军区级单位要及时组织复审复查,并统一安排1至2个月的入伍集训,在当年8月底前办理入伍审批手续,明确职级待遇。
《意见》还要求军队各级党委和领导,教育帮助地方大学生干部打牢思想政治素质基础,努力提高地方大学生干部履职尽责的本领;根据地方大学生干部的特点合理使用、科学管理,营造有利于地方大学生干部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地方大学生干部在军队机械化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大力宣扬地方大学生干部的优秀典型,大胆提拔使用优秀地方大学生干部,对不适合在军队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二、军队将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地方大学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院校任职培训、当兵锻炼、部队代职等《意见》中明确,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地方大学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意见》规定,地方大学生干部任职前,根据任职岗位需要和全军统一计划,到军队院校或训练机构进行培训。补充到指挥岗位的,培训时间为10个月,主要进行军政基础和初级指挥专业训练;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主要进行军政基础、装备技术保障和岗位技能训练。院校培训结业考核鉴定归入个人档案。达不到培养目标的,军队将安排补训或予以淘汰。
地方大学生干部经院校任职培训后,对补充到指挥岗位的,由军或师(旅)级单位针对本单位工作特点,再集中进行岗前适应性训练。地方大学生干部在基层任职不满2年的,原则上不得选调到机关工作,不得办理照顾性调动。补充到基层指挥岗位的研究生,应先担任排长或相应职务进行锻炼,逐步安排到与学历对应的职级岗位任职。对不适合指挥职务的,要及时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
《意见》要求,军队各级要落实当兵锻炼制度,使地方大学生干部熟悉基层工作,提高带兵能力;旅、团级单位要有计划地安排地方大学生干部交叉任职、岗位轮换,培养复合素质;各级还要安排地方大学生干部到新装备部队、驻艰苦地区部队代职,对机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地方大学生干部,也要定期安排到部队代职。
三、军队对地方大学生干部福利待遇与奖惩制度作出统一规定
针对地方大学生干部进入军队后关注的一些具体问题,《意见》中,对地方大学生干部的福利待遇与奖惩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
《意见》规定,地方大学生干部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地方大学生干部在普通高校的学习时间,按有关规定计入住房补贴年限;地方大学生干部首次确定的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军衔文职级,从入伍之日起算;地方大学生干部的军龄,夏季毕业的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起算,春季毕业和实行弹性学分制于其他时间毕业的,从到部队报到之日起算。
《意见》要求,对成绩突出的优秀地方大学生干部,要大力宣扬和表彰,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氛围。对德才特别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越一级晋升职务。对入伍满2年、现实表现好、志愿长期在军队工作的地方大学生干部,鼓励和支持他们继续学习深造;对入伍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安排返校学习。
《意见》明确,对在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本人申请,在按规定收回国防奖学金和培训费,并交纳违约金后,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批准,撤销入伍手续,退回原籍或毕业高校。未达到规定的服役年限,因身体、心理等原因确实不适应部队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和驻军以上医院鉴定,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作转业安排;不符合转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强烈要求转业且教育无效的,经组织批准后,给予降职(级)直至取消干部身份,作退出现役处理。